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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处罚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7-03-16 10:50:14    投稿来源:    浏览次数:

        近年来,随着我市林木资源的不断增加,涉林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滥砍滥伐、盗伐、毁坏林木案件时有发生,滥伐、盗伐行为较易界定,毁林行为多种多样。下面,我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以及对有关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就毁林案件如何认定处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间接故意毁林行为应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毁林行为应属于间接故意毁林行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的目的不是毁林但造成了林木毁坏的结果。

        《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违反《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承担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款中的“其他活动”应是生产经营活动。执法过程中除本款列举的活动外,经常遇见的还有耕种、喷药、清淤、修路、蓄水、排污、清障等等。“毁坏”应是间接造成的毁坏。一是由于行为人的生产活动使林木赖以生存的外在条件遭到破坏,导致林木损毁死亡或长势严重衰弱,如:“开垦”、“采石”、“采沙”、“采土”等;二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度利用造成林木长势严重衰弱或者死亡,如:“采种”、“采脂”、“掘根”、“剥皮”等。“致使”是“导致、因……造成”的意思。“活动”和“毁坏”有着因果关系,“活动”的目的不是“毁坏”林木,但造成了林木“毁坏”的结果。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与《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相对应,是对《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充实完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禁止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由上可以看出《森林法》第二十三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毁坏林木行为是生产经营活动导致森林、林木毁坏的行为,是间接故意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行为,其恶性相对较小,应按《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二、直接故意毁林行为应给予治安处罚

        行为人出于对林木所有人的打击报复、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故意毁坏他人所有林木的行为应视为直接故意毁林行为。使林木所有人受到损失是行为人的目的。故意损毁林木案件应由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对直接故意毁坏林木的行为人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处罚,显然比《森林法》第四十四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要重得多。

        三、故意毁坏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处罚

        故意毁坏他人林木造成损失五千元以上或毁坏林木三次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林木的视为情节严重,应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起点为五千元。五千至五万元为数额较大,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区分不同性质的毁林行为,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查处每一起毁林案件,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市生态安全。 (滨州市森林公安局 刘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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